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楼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杨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底至2016年4月20日期间,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马某甲(另案处理)、马某乙(另案处理)、普某某(另案处理)经过商量后合伙出资,在建水县**路建水县**客运站旁,马某乙经营的**溜冰场内,摆设扑克牌游戏机、捕鱼游戏机、龙行天下游戏机、森林舞会游戏机、花样单挑游戏机开设游戏室。2016年4月20日,该游戏室被建水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共查获游戏机共计81台。经鉴定,从该游戏室内查获游戏机均具有赌博性质。该游戏室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被告人熊某某等人支付了邹某某(另案处理)690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让邹某某冒充该游戏室的老板,作虚假陈述,导致公安机关以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对其刑事拘留并提请逮捕。建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5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其执行逮捕。2016年7月28日,建水县人民法院以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的游戏机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马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级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熊某某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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