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户籍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住宅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晚20点14分,被告人熊某某因网络赌博又输了钱,萌生了进看守所的想法,就用手机app租赁了一辆牌照为赣******的白色共享汽车,并于当晚20点57分驾驶该共享汽车在**路一平价超市买了一把木柄铁锤,而后边开车边随机寻找作案目标。次日(2020年6月17日)凌晨3点47分左右,被告人熊某某驾车来到坛子口立交桥下,发现被害人周某某下班一个人走在路上,就把车子停在前面,等被害人走过去后,下车冲过去用木柄铁锤击打被害人周某某的头部,被害人周某某受伤欲挣扎逃跑,熊某某右手抓住被害人,左手继续用木柄铁锤击打被害人周某某头部数下,此时恰被骑电动车路过这里的刘某某、何某某等人发现,质问他并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熊某某害怕被抓,即开车迅速逃离现场,并在青山湖区北京东路巧娘粉面馆旁将作案的木柄铁锤丢弃后,藏躲于家中。
经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部8处皮肤裂创,创口累计长度9.4cm,人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住宅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五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天网视频截图、常住人口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谅解书;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为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持木柄铁锤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巍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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