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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79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97********,苗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在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厂车间内无端滋事,无故殴打被害人林某某,致林某某面部受伤,后被告人熊某某先后手持剪刀、菜刀恐吓尹某某等人,余某某用手打尹某某左脸一巴掌。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尹某某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在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清镇流长乡一民房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侦破经过、抓获经过、病历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丽霞

检察官助理:高巧妙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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