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253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9日下午,游某某受周某某和涂某某邀请,在丰城市**镇**村委**村帮其菜园挖地。被告人熊某某与胡某某(已判刑)来看胡某某哥哥虞某乙夫妻新建的房子,见有挖机在新建房子旁挖沟,胡某某便气势汹汹的跑到挖机上叫游某某停下,并发生争执和扭打,熊某某见状便冲上前帮助胡某某打游某某,在场虞某乙等人便上前拖架,拖开后,游某某跑回其岳父虞某丙家中。随后胡某某邀集熊某某吴某某等十余人再次跑到虞某丙家要打游某某,游某某躲在虞某丙二楼。胡某某、熊某某等人便对虞某丙家大门处进行打砸,熊某某踹了虞某丙大门几脚,暗山村委会干部虞某丁过来劝架。劝架拉扯过程中,虞某丁不小心用铁锹打到吴某某,因有人报警,胡某某、熊某某、吴某某等人离开大古塘至胡某某家中。后吴某某觉得被打心中不忿,又邀集熊某某等十余人返回大古塘村,吴某某、熊某某等人寻找到虞某丁后,对其进行围殴,过程中熊某某踹了虞某丁几脚。经鉴定,游某某、虞某丁二人伤情均为轻微伤。经鉴定,损坏不锈钢大门等物品损失合计金额1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虞某甲、周某某、虞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游某某、虞某丙、虞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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