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寻衅滋事、强制猥亵案)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号,现住南县****。因吸食毒品,2012年5月26日被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寻衅滋事,2012年10月16日被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9月23日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10月17日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10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熊某某与“黑某某”、“大某某”(绰号,均在逃)、白某某(已判决)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南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体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2019年2月23日晚,被告人熊某某、白某某、刘某某等人受**KTV老板谭某某(另案处理)、曹某某(在逃)之邀,到南县南洲镇秦皇岛KTV寻找从**KTV跳槽去秦皇岛KTV的陪唱小姐的麻烦,并商定由被告人熊某某、周某某、白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去秦皇岛KTV寻找陪唱小姐。当日熊某某等人在秦皇岛KTV找到了一名陪唱小姐(未确定身份),熊某某等人以该陪唱小姐窜台为由,熊某某打了陪唱小姐两个耳光。

2019年2月24日晚,熊某某、刘某某、白某某、周某某等人再次受**KTV老板谭某某、曹某某之邀去秦皇岛KTV找另外一名陪唱小姐吴某某麻烦,商定由熊某某、周某某等人先到南县南洲镇秦皇岛KTV寻找吴某某的麻烦,白某某、刘某某等人在秦皇岛KTV附近等候熊某某等人的指示到秦皇岛KTV找麻烦。22时许,刘某某、白某某接到周某某的电话通知后,持“管杀”、棒球棍、砍刀冲至秦皇岛KTV大厅,欲将吴某某带出KTV,并威胁前来劝阻的KTV工作人员。后熊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白某某、龙某某、舒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持刀逼迫吴某某离开秦皇岛KTV,将吴某某带至金樽KTV控制长达30分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

2.证人贺某某、陈某某、熊某某、代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周某某、刘某某、白某某、龙某某、舒某某、谭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提取笔录附光盘一张。

二、强制猥亵罪

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熊某某与周某某等人事先商议一起到秦皇岛KTV找被害人吴某某的麻烦,到了秦皇岛KTV后,熊某某开了8520包厢,并特意要求吴某某在包厢内陪唱,其后熊某某、周某某等人就通过拿走吴某某手机、用沙发堵门、威胁等方式阻止吴某某离开,接着熊某某就用手摸吴某某的胸部,并指示周某某等四五名男子不顾吴某某的反抗,一起抚摸吴某某的胸部,时间长达20-30分钟。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2.同案犯周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关于全案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纠集他人持凶器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熊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轶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