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街**号**单元**层**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7日、4月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观音庙村**招待所**房间内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熊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观音庙村**招待所**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观音庙村**招待所**房间内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同年12月13日,公安人员在西安市雁塔区观音庙村**招待所将熊某某抓获。经尿样检测,张某某、朱某某、熊某某三人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4、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尿检报告、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辉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