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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乡**村**组,现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胡同**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至2020年4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熊某甲在其位于利川市城区江源街锦绣胡同29号的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熊某甲与邓某某二人在熊某甲家中二楼的卧室吸食三次;熊某甲、邓某某、李某某三人在熊某甲家二楼卧室吸食三次;熊某乙、邓某某在熊某甲家二楼卧室、客厅吸食两次;熊某甲与熊某乙在熊某甲家二楼吸食毒品一次。经检测,邓某某、李某某、熊某乙三人尿样呈冰毒类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李某某、熊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利川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邓某某、李某某指认现场等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在其家中多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练

                               检察官助理:刘素仙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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