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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某某**镇**村**组, 住湖北省公某某**镇**园**栋**楼**室。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13日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4日被上海市闵行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社区戒毒3年;因吸食毒品,2016年7月12日被公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被公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被公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10月10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至25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其临时借住房湖北省公某某斗湖堤镇和谐家园小区22栋906室内,多次容留李某甲、李某乙、陶某某、龚某某、汪某某、严某某吸食麻古和冰毒混合物。2019年9月26日,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陶某某、龚某某、汪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检测,结果均为冰毒呈阳性,被告人熊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2019 年9 月20 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公某某斗湖堤镇和谐家园小区22 栋906室的房屋内与汪某某、李某乙、陶某某三人一起吸食毒品。

2. 2019 年9 月21 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公某某斗湖堤镇和谐家园小区22 栋906室的房屋内与汪某某、李某乙、陶某某三人一起吸食毒品。

3. 2019 年9 月22 日中午,被告人熊某某在公某某斗湖堤镇和谐家园小区22 栋906室的房屋内与汪某某、李某乙、陶某某、李某甲四人一起吸食毒品。

4. 2019 年9 月23 日中午,被告人熊某某在公某某斗湖堤镇和谐家园小区22 栋906室的房屋内与汪某某、李某乙、陶某某、严某某四人一起吸食毒品。

5. 2019 年9 月24 日17 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公某某斗湖堤镇和谐家园小区22 栋906室的房屋内与汪某某、李某乙、陶某某、李某甲四人一起吸食毒品。

6. 2019 年9 月25 日10 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公某某斗湖堤镇和谐家园小区22 栋906室的房屋内与李某乙、陶某某二人一起吸食毒品。13时许,龚某某进屋后当着熊某某的面独自吸食了毒品。16 时许,汪某某进屋后当着熊某某的面独自吸食了毒品。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等物证;2.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陶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其暂住房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6-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劲松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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