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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470号 

被告人熊某某,1990****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00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从2019年12月4日以来,四次在其驾驶的渝D*****长安车里容留他人吸毒。 

1.2019年12月4日下午,熊某某驾驶其长安车到双河口附近公路边,与陈某某及陈某某的一朋友在车内吸食毒品。 

2.2019年12月25日下午,熊某某在万州区丽景湾车库,与陈某某、张某某在其停放的长安车内吸食毒品。 

3.2020年1月5日下午17时许,熊某某驾驶其长安车到双河口江东机械厂附近公路边,与陈某某在车内吸食毒品。

4. 2020年1月6日下午15时许,熊某某驾驶其长安车到双河口徐家花园附近公路边,与陈某某在车内吸食毒品。随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熊某某作案时使用的手机一部、少量毒品;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称量笔录、称量照片、检材提取、封存笔录、手机微信截图、机动车信息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 电子数据、现场查获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春潮

检察官助理:余  颖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7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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