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坊村**村**号**号,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路**村。2018年10月22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筷子巷派出所罚款伍佰元;2019年11月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青云谱分局徐家坊派出所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在其租住于南昌市青云谱区**路**村**号的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墅溪路茅下村401号一楼楼梯口的一个“小黑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19年10月18,被告人熊某某在其租住于南昌市青云谱区**路**村**号的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4.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其租住于南昌市青云谱区**路**村**号的住房内容留刘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5.2019年9月7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其租住于南昌市青云谱区**路**村**号的隔壁的“空房”内容留陈某某(另案处理)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梳理被告人熊某某吸毒案件时发现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随后民警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人口信息全项查询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五次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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