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10时30分许、12月13日14时许、12月16日11时许在自己居住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巷**号**栋**单元**室的家中,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三次容留涂某某(另案处理)吸食了毒品。
被告人熊某某2019年12月2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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