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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20号

被告人熊某某,曾用名熊**,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单元**户,现住南昌市新建区****食街附近一民居**室。2007年1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2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元;2014年9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3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3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10时30分许、12月13日14时许、12月16日11时许在自己居住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巷**号**栋**单元**室的家中,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三次容留涂某某(另案处理)吸食了毒品。

被告人熊某某2019年12月2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20年313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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