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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19103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号,暂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室。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103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99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再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01223日被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25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91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29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1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97日至8日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先后二次在其位于宜昌市夷陵区**街办******室的租住房内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具体事实如下:

1.2019972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施某某、望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982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施某某、望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现场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袋。经对施某某、望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的尿样检测,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等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房屋出租人黄某某的收租记录等书证;3.证人望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出具的吸毒人员现场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扣押笔录、取样笔录;6.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妍

20191113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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