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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家政服务部负责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合肥市公安局南七派出所民警接110报警前往辖区**小区处理纠纷,到现场后经了解系家政公司经营人员与客户之间的中介费用纠纷,遂要求纠纷双方到南七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被告人熊某某作为家政公司方人员随行来到南七派出所,其在大厅等待期间情绪激动、大声吵闹,影响了派出所正常办公秩序。后值班民警丁某某要求熊某某先到办案工作区配合调查,熊某某拒不配合,值班民警丁某某遂上前欲将其强制带入办案工作区,双方拉扯期间熊某某将丁某某左手咬伤,随后熊某某被现场值班民警控制并强制带入办案工作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就诊病历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范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4月24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证据散页二十四页,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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