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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失火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4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4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梓门桥镇****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娄底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次日被娄底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3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系双峰县梓门桥镇**村村民,2019年9月24日9时许,熊某某从家里携带一次性液态打火机和耙头前往该村长子冲林地下方的旱田,随后用打火机点燃了其堆放在田角处的柴草。由于风势较大,柴草燃烧速度非常快,风把飞火吹到了长子冲林地的灌木上,从而引发火灾,烧毁了双峰县梓门桥镇星辉村、千金村的森林。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232.2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99.5亩,灌木林地面积32.7亩。

火灾发生后,熊某某委托他人报警,积极参与扑火工作,一直未离开现场,后被双峰县森林公安局口头传唤至双峰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讯问,熊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熊某某取得了星辉村、千金村村民的谅解,赔偿了星辉村村民3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说明、调查报告、谅解书、证明、收条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彭某甲、彭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致使232.2亩有林地和灌木林地过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某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仲文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6738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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