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公诉刑诉〔2018〕91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79********,汉族,研究生文化,系武汉**能源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桥**号。于2017年10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同年11月9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侦查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5月24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本院反贪污贿赂侦查局于同年6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在其父亲熊某甲(另案处理)担任武汉市**委员会**期间,经与熊某甲商量,利用其父亲熊某甲的职务便利,与熊某甲共同非法收受相关单位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293.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2012年初,被告人熊某某在其父亲熊某甲担任武汉市**委员会**期间,利用熊某甲的职务便利,与熊某甲共同收受青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邓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248.8万元的武汉**能源有限公司10%干股,并由熊某甲为武汉**能源有限公司在管道压差式液化天然气项目中谋取利益。
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在其父亲熊某甲担任武汉市**委员会**期间,利用熊某甲的职务便利,与熊某甲共同收受**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聘请被告人熊某某为顾问的形式给予的顾问费,共计人民币45万元,并由熊某甲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地铁、有轨电车等项目中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破案经过、劳动合同、员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任免文件及相关分工文件、公司工商资料、交易流水及相关凭证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邓某某、黄某等人的证言;3.资产评估报告书;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同案犯互供。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妍
2018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十二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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