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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74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4********,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现住云南省景洪市**镇四个大象旁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乡至****七分场方向往****乡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村委会路口时,与对向左转进入**村委会路口的闪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批某某)发生碰撞,致熊某某、闪某某、批某某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熊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01.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2.归案经过;3.抽取静脉血样照片、登记表;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违法现场指认及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玉喃溜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0869****。

2.案卷材料共1册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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