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55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21980********,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时51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粤BF1*****(新能源)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新桥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熊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熊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172.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7*******,担保人望某某联系电话为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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