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Z89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号,住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市场综合楼*楼**网吧。2019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限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醉酒驾驶粤T0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我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由金盛广场往中山港壹加壹方向行驶,途经中山港大道与板埔路交汇路口时,遇公安人员设卡查车,被告人熊某某与后排的乘客杨某华交换位置,由杨某华冒认为驾驶员。公安机关讯问时,被告人熊某某第一份笔录拒不供认酒驾的犯罪事实,第二份笔录开始如实供述酒后驾车的事实。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5.5mg/100mL。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熊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熊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一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检察官助理:姚**                    

二О二О年六月十七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审(电话:135*******;保证人:陈某喜,联系电话:135********);

2、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视听资料1份;

7、涉案的驾驶证现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