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1********,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道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未取得营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客运经营活动,20时许,熊某某驾驶粤******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二广高速蓝山服务区时,因其驾驶小型载客汽车的载客人数超过额定载客人数7人(额定载客人数8人,实际载客人数15人,实际超员7人)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永州支队蓝山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熊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在拘役三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兴华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蓝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5页。
3.证人名单1份。
4.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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