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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樊城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7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3时32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白色东南牌小型轿车,沿襄阳市樊城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大道与**路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熊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6.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熊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瑷霞

检察官助理:杨  曼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9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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