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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6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19时56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8(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红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聂某某),沿沙市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至**路路段时,被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遂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0mg/100ml。后熊某某被民警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样,并送检。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被告人熊某某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检定证书,被告人熊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属性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15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讯问、询问视频,车辆照片,查获现场、吹气、抽血照片及视频,血样送检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赵歆媛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村**号,联系电话:1327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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