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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18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组,现住瑞安市**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上午,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N****号小型轿车从瑞安市集云山驶往瑞安市锦湖街道。5时15分许,行至瑞安市锦湖街道锦湖北路第一桥路口地段,与许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三轮电动车又碰撞朱某某停在路边的浙C1****的轿车,致使该轿车受损,被害人许某某受伤。被告人熊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被民警查获,于当日6时0分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属醉酒。经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熊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已支付被害人许某某医药费人民币2万元;已赔偿被害人朱某某经济损失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记录、查询说明、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解协议;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许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鉴定书;

5.视听资料:呼气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孥弟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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