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486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庄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南昌县某烧菜馆吃饭喝酒。20时许,熊某某驾驶赣A2J***小型轿车回家, 行驶至南昌县干休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熊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4.12mg/100ml。
2020年4月23日,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熊某某,口头传唤其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熊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
3.乙醇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敏巧
检察官助理:文静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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