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鄂A*****灰色锋范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本区高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亿德生态园门前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3.证人证言;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6.现场查获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牛瑶
检察官助理: 程萌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8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