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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1900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2月26日被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994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L*****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高新东区简三路17公里+700米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和提取血样的乙醇浓度鉴定,结果分别为104.5毫克/100毫升和107.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另查明,熊某某所驾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栋

二O二O年三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81815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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