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8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成都市温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3时13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川A*****的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青羊区**大道**段由东向西距**路路口约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57.3毫克/100毫升,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昱入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20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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