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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县**村**组。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市黄埔区东区钟记大排档出发,行至本市黄埔区小迳东路出沧头中路一横路西76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被告人熊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91.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2.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4.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5.户籍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依法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思竹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1318****。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5875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证据开示表》一份。

4.《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光碟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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