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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28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组,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6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9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630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白云区人和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621555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珠江电动二轮车行经广州市花都区清布村路出清莲路清潭东路西86米处的路段时,碰撞同方向行驶的陈某某所驾驶的悬挂“粤Y0****”牌号吉利小型轿车的右侧后视镜,造成被告人熊某某当场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熊某某被送往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治疗,经采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测试,被告人熊某某酒精浓度含量为205mg/100ml。经抽取血液样本送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熊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78.8mg/100ml。经检验,熊某某所驾驶的珠江电动二轮车的整车质量为92.3kg,属于机动车。经交警花都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872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对被告人熊某某取保候审,后因于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熊某某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多次传讯拒不到案,2020630155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和郁村附近一工地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一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国权

2020年124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5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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