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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47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0时30分,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岳阳楼区**路沃尔玛路段时,被岳阳楼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熊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9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偲

2019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60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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