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9********,汉族,初中,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月19时45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泗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门前人行横道时,刮撞到由北向南步行的行人徐某某、李某某,造成车辆损坏,徐某某、李某某及熊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熊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7.5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经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 泗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波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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