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苏E****号小型轿车沿开江县甘棠镇甘八路行驶,车辆行驶至甘棠镇甘八路200米(雷家坡)路段撞至路边电线杆上,车辆前轮悬空公路外。鲁某某等人听到撞击声后,从家中拉开卷帘门查看情况,此时熊某某往鲁某某家地坝倒车,致鲁某某等人受伤倒地。熊某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前往甘棠镇快速通道方向。尔后,熊某某驾车返回,途经事故发生地,围观群众发现后,驾驶摩托车追赶,在熊某某家门口将其抓获。随即报警,熊某某被带至开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当即对熊某某呼吸式酒精测试140.4mg/100ml,开江县任市镇二医院对熊某某抽取血样,将所抽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3 mg/100ml。
2020年2月2日,开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熊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鲁某某、孙某甲、孙某乙无责任。2020年5月15日,达州正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鲁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8月12日,开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调解,熊某某与鲁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现已履行完毕。鲁某某对熊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良国
检察官助理:张 娇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电话:1888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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