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1995年12月14日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2日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赣A*****号小车在南昌市八一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华润超市万家门口段时,与中心护栏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熊某某带至江西省**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7.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意见等

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下。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新文

                                   2019年410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