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1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身份证号5321281989********,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以勒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同年11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以勒镇**村**路段,与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接触。熊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1.5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查获经过及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轩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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