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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8********,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七里**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蒙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20时50分,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蒙某市龙井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蒙某湘蓝复合瓦厂路段时,撞上其前方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熊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熊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9.04mg/100mL。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熊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蒙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1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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