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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熊某某,,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住乐山市井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晚上,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乐山市井研县往乐山市市中区岷江二桥方向行驶,次日0时15分,其行驶至市中区佛光路路段名城左岸小区门口时将车停于公路上,下车后行至名城左岸小区门口踢断小区入口拦车杆,随后倒在小区门口睡着。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赶至现场,发现熊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后其带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6.2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固戈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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