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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里**栋**房2016年10月10日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7时58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粤FS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韶关市浈某某前进路河畔名居内河堤道路时,碰撞停放在路边的车辆,造成粤F****、粤F****、粤F***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检测,被告人熊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3.32/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及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文

检察官助理:林德明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韶关市浈某某**里**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补充材料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各一份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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