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65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蓝田县**村(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碑林区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8日0时2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9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环城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门隧道南坡上坡处时,车辆前部左侧撞在道路中间隔离护栏上,致车辆及护栏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巡逻民警将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血醇浓度为114.42mg/l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溪
检察员:李 楠
2016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在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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