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0日,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沅县**镇**路由**镇方向往**村方向行驶,18时0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路**处时,车辆与对向被害人段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熊某某受伤、段某某轻伤一级,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镇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某负主要责任,段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熊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3.89mg/100ml血。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照片和结果告知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检察官助理:杜微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在家候审。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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