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7********,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号,现居住地垫江县**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3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渝******号小型汽车搭载黄某某、彭某某,从垫江县牡丹城小区车库出发往北门农贸市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垫江县牡丹城“白粥汇”食店路口时,与高某某停在路边的渝******/渝*****挂号拖挂车发生碰撞,致黄某某、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日8时许,民警在垫江县人民医院将熊某某查获,并将熊某某带至垫江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待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2.1mg/100ml。经垫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勤务三中队认定,熊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鉴定委托书、血样提取人员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指认照片、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黄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渝公鉴(乙醇)[2019]35669号检验报告;垫公鉴(临床)[2020]95号鉴定书;
6.查获及抽血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警察盘查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斌
检察官助理 周川福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证据活页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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