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8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号地**栋**单元**。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于2019年2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长寿区分局交巡警支队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于2019年12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熊某某和朋友郑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南岸区崇文路附近一家餐馆吃饭并饮酒。当晚22时30分许,熊某某驾驶渝AY****小型轿车,搭载郑某某从餐馆旁的停车场出发,经崇文路、龙黄路,往山下开。当车行驶至茶园路南山立交时被设卡民警查获,行驶距离约为3公里。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5mg/100ml。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车辆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25.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情况下,可适用缓刑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 钇
检察官助理 周鹏辉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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