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4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渝湘F5****小型轿车,从九龙坡区九龙花园东郡出发,行驶至九龙坡区盘金路时遇民警检查,被告人熊某某下车后被民警捉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民警带被告人熊某某到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8mg/ml。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材料、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笔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记录、辨认现场及车辆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到刑事处罚后,再次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投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泓源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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