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街道**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刑事拘留,8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持“D”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CV****号摩托车,沿蟠龙大道从桐梓县县城方向往燎原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县医院红绿灯处时见交警正在查车,因自己喝了酒的,摩托车后轮又没有刹车,就转弯往“651”方向行驶,因车速太快,转弯后与渝BS****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熊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熊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遵义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4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前科查询、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责任认定书;2、证人证言:梁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6、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同群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桐梓县**街道**路家中,电话:1351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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