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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住贵州省仁某某**镇**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贵C1****号小型轿车从仁某某茅台镇沿大二公路往二合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到茅台镇玉屏社区田头组路段弯道上超车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贵C8****号小型轿车相碰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警赶到现场询问熊某某的过程中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遂将熊某某带至仁某某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仁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测出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68mg/100mL。

案发后,熊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凡进必查、查询记录、呼气酒精检测单、呼气式酒精检测视频截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护士执业资格、抽血视频截图、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谅解书、车辆受损照片、卡口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证人陈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存在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熊某某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4.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应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治刚

检察官助理 李光灿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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