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2001********,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9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福清市江阴镇**村其朋友暂住处饮酒后,无证驾驶一部无牌两轮燃油车行驶至福清市江阴镇**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查验,被告人熊某某所驾驶的无牌两轮燃油车具有机动车属性。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两轮燃油车;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
3.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查验结论;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行驶路线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雯
检察官助理:林静
2020年11月25日
附注: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9908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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