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4211992********,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镇**村委会**组**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玉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晚,被告人熊某某在丽江市古城区束河与朋友一起饮酒用餐,后因家事欲回其位于迪庆州香格里拉市的家中,其从住处驾驶云PZ****号小型普通客车出发,进入大丽高速公路往香格里拉方向行驶,因去往香格里拉市的匝道被封,其沿大丽高速公路行驶到剑川收费站调头后驶回丽江方向。当车行驶至大丽高速176公里700米处时因所驾车辆燃油耗尽在超车道内停车。0时58分,值班民警接到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口头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到达现场时发现云PZ****号小型普通客车停在超车道内,车门未锁闭,车内和周边均未发现驾驶员,也未设置警告标志。为确保道路道路畅通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民警立即通知施救车辆将该车移出高速公路,同时查询并联系车主后,车主将驾驶车辆的熊某某带到现场。经现场进行调查及对熊某某的询问,发现熊某某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随即将熊某某带到大丽高速公路丽江西执法站对熊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32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随后民警依法将熊某某带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并送检。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熊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4.35mg/100ml血。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文书、报警说明、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文书及检验结论告知书、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和特强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3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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