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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11970********,汉族,初中,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熊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2红色重庆牌二轮摩托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检查发现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97mg/100ml,被告人熊某某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被告人熊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采集其静脉血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0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照片、采集血样照片;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当事人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当事人陈述材料、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通知书。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鄂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2020)毒鉴字第719号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询问视频、现场查获、呼吸式酒精测试、采集静脉血样、血样送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2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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