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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村**组,住建始县业州**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29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晚7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Q****9的小型轿车搭载本县居民谭某某等人从本县**镇**坪“女儿红”餐馆出发,经209国道绕城线高架桥由北向南行驶至**森林公园路口右转,再经**坪安置小区由东向西行驶至老烟厂,经老烟厂由南向北行驶至龙七路,最后到达**坪社区旁“百草棠”养生馆。

当晚1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再次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谭某某,自本县**地税局宿舍出发沿**路向人民医院行驶,行至人民医院门口时被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9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011)沙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董某某、秦某某、廖某某、吴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平安行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C332号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210号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5. 抽血视频光盘一张;6.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2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兴勇

检察官助理:刘玉娟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建始县业州**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97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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