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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2098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号。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办事处**桥头被关庙交警管理中队查获,经执勤民警利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当场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达117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广水市中医院抽血留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送检的被告人熊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5.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车辆信息、现场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3、现场照片;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军 

 检察官助理:彭雅梦

2020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水市**办事处**湾**号,联系电话:1534279****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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