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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三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熊某某,曾用名熊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91********,土家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宜昌市夷陵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5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7宝马牌小型轿车从宜昌高新区大连路“清风华园”小区向外行驶,其行驶至下坡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鄂E****8启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成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宜昌市交警部门认定,熊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4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易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呼气式酒精检测、提取血液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张琴
代理检察员: 宋颖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取保候审于宜昌市夷陵区**号**楼**室,电话1527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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