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7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6******,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赣C2**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爱联天桥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熊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89.97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经调查,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赣C2**号车曾途经梅观高速、机荷高速公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车轨迹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淑君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联系电话为138*******,担保人李某某联系电话为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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